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预防性侵未成年人法律应该男女平等

  日前,广州市27家公益机构联名发信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,其中受关注的是针对十四岁以上、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男性被性侵进行立法的建议。

  近年来,不时有官员猥亵少男、老师校长对少男性侵的事件被曝光。可以看出,随着城市文化不断变化而带来的异化心理,使违反自然的性行为如鸡奸等猥亵14周岁以上男性行为时有发生;与此同时,我国《刑法》的空白点恰恰给这类变态行为提供了钻空子的余地。对于性侵犯,我国1997年修订的《刑法》规定了“强奸罪”、“奸淫幼女罪”、“强制猥亵、侮辱妇女罪”和“猥亵儿童罪”四种罪行。

  从具体的法条内容可以看出,以上罪名的保护对象限于成年女性或者是十四岁以下的男童和女童,广大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男性一直被忽略。过往,大量少男被性侵的案件由于没有适当的罪名,法庭只能以故意伤害罪、侮辱罪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,对犯罪者最多的惩罚也就是治安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,这些还必须建立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之上。可证据搜集又都比较困难,所以受害者获得补偿的几率并不大,从物质上和精神上都没有给予受害者适当的补偿。这方面的缺位,只有通过立法来完善顶层设计,加强对施害者的法律震慑力,才能有效地制止或预防侵害儿童性权利事件的发生。

  另一方面,除了立法的完善,社会上也应该给未成年少男多一点关注。长期以来,提起性侵一词,大众习惯地认为受害者都是女性。在对未成年人的性知识普及上均忽略了男孩自我保护的教育,忽略了男孩对于同性侵犯的适当防卫教育。尤其在目前通讯极其发达的情况下,通过微信、QQ等通讯工具被诱骗的男孩不在少数,加强对他们与陌生人相处的教育,提高他们对同性成年人的防卫意识,对于未成年男性的保护,也是个必要补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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